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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报销标准(比例+限额)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1-12  点击数:

   武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报销标准

  一、基本医保主体保障

  在对参保居民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的同时,通过全额或定额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救治对象参保,确保应保尽保。

  1、对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给予100%全额资助;

  2、对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3、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过渡期内按个人缴费标准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二、大病补充保险

  年度由个人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2000元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

  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三、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1、医疗救助支出范围

  (1)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助部分;

  (2)在定点医药机构的住院费用;

  (3)符合门诊慢特病(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规定的门诊治疗费用。

  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目录和支付标准执行。

  2、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规定的,按照规定给予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重性精神病等五类重特大疾病符合规定的自付门诊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万元。

  (2)其他符合规定的门诊慢特病的自付门诊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为5000元。

  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慢特病,年救助限额按单病种最高年救助限额执行。

  3、住院医疗救助

  (1)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

  不设置起付标准。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照100%、80%比例救助。

  (2)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

  起付标准分别为3000元、7000元。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照70%、60%比例救助。

  4、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1)一般疾病救助:

  ①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年救助限额为2.6万元;

  ②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8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2.6万元;

  ③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万元;

  ④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万元。

  (2)重特大疾病救助:

  ①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年救助限额为7万元;

  ②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8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7万元;

  ③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4万元;

  ④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3万元。

  5、托底保障措施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7000元,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照5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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