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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区部分区域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和《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部分区域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区前川街、滠口街、武湖街,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汉口北商贸区的部分或全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如下:
(一)前川街禁鞭区域为:东以滠水河为界,南以西河为界,西以京九街为界,北以武合铁路为界,涉及前川、理林、向阳、杨园、光荣、东寺、群光、锦绣、龙潭、民安、康乐、油岗、新村等社区和解放、大兴、定远、桃花、付店、下石、群联、高庙、燕店村。
前川街鲁台社区。
(二)滠口街禁鞭区域为:集镇范围所辖的龙巢社区、振兴社区、富兴社区、滠兴社区及滠口村所辖的阳逻湾、李家院子、白沙咀、滠口新村、双桥村杨树湾等区域。
(三)武湖街禁鞭区域为:东至低排河、南至长江、西至新黄武公路、北至江北铁路及胜海家园小区等区域。
(四)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禁鞭区域为其行政区划内的全部。
(五)汉口北商贸区禁鞭区域为其行政区划内的全部。
二、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三、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场所内;(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七)陵园、公墓的园区内;(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地点。
禁鞭区域的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在上述地点设置警示标志,明确守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公安、安监、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处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公民有义务劝阻和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举报违规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黄陂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8日
黄陂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在天河、横店部分区域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和《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部分区域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区天河、横店街的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如下:
(一)天河街道禁鞭区域为:东至天河街孝天路(含天河临空产业园),西至陶家园天顺大道,南至陈叶村委员会,北至姚家田湾,镇区3个社区3个行政村;
(二)横店街道禁鞭区域为:京广铁路以南,独木村除外(东至岱黄高速、南至后湖、西至天河街、北至京广铁路线),镇区9个社区及16个行政村。
二、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三、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场所内;(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七)陵园、公墓的园区内;(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地点。
禁鞭区域的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在上述地点设置警示标志,明确守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公安、应急、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处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公民有义务劝阻和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举报违规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黄陂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