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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积金提取次数规定(首套房+二套房)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5-09  点击数:

  武汉公积金提取次数规定(首套房+二套房)

  一、首套自住房

  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 支付购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的,每 36 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 12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购房合同提取一次。

  (二) 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正常还款 6 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 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使用住房组合贷款的,在正常还款 6 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三)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四) 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 6 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 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二、第二套自住房

  职工及配偶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自动终止首套自住房提取:

  (一) 支付购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房购房总价。

  (二)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 6 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 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政策来源:武汉公积金官网(https://gjj.wuhan.gov.cn/zwgk_10/zc/gfxwj/202306/t20230616_2217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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