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
2025武汉城市足球超级联赛(高校组) 竞赛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2025武汉城市足球超级联赛办赛宗旨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推广普及足球运动,扩大武汉足球人口,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推动城市体育经济和产业发展、培育足球土壤和文化,促进我市足球竞技水平的提高。
第二条 本赛事规范中文名称为“2025武汉城市足球超级联赛”,简称为“汉超”。
第二章 赛事概况
第三条 比赛时间
2025年9月—2025年11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四条 比赛地点
各大学体育场(以最终申办为准)、塔子湖足球训练基地(中 立备用场地)、武汉体育中心(中立备用场地)
第五条 参赛项目及规模
项目:男子足球(十一人制)
规模:邀请8支高校代表队参加,分别为华中科技大学、武 汉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江汉大学、武汉体育学院、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武昌职业学院。
第三章 安保与保险
第六条 安保
(一)各赛区有责任在比赛场地及周边区域、道路等相关场 所制定并执行充分的、缜密的安保措施。
(二)各赛区应根据赛事相关规定制定赛事安全措施及预案, 同时提交给赛事主办方审核,并由各赛区负责落实赛事安全保卫 组织工作。
第七条保险
(一)各赛区负责对举办汉超联赛相关工作人员的风险和责 任进行投保,此类保险应向受伤人员或者受损物品和财产承担确 定的适当数额的赔偿责任。
(二)各参赛队自行承担参赛风险,通过适当的保险合同进 行覆盖,保证主办方和赛区将免遭此类诉讼或者承担责任。
第四章 参赛资格、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 参赛资格
(一)以各高校为单位组队参赛。
(二)每队限报官员6人(其中领队、主教练、队医、队务、 助理教练、新闻官各1人),官员报名后不得变更,可同时兼任 运动员,运动员不超过30名(含官员兼任运动员)。比赛开始前10天有一次名单调整机会,可更换运动员人数为10人。
(三)报名运动员的年龄需大于16岁(2009年12月31 日 以前出生),且小于55岁(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比赛 期间,如参赛队提出有特殊球员报名参赛需求,须在赛前两天向 组委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四)凡报名参加本次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是全国普通高等 院校统一招生考试正常录取的,或按照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办 法或体育类单招单考政策录取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在校在籍在读 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或研究生,或本校教职工、校 友(教职工、校友需在报名表上标注)。
(五)运动员可为高水平运动员(二级运动员、 一级运动员、 运动健将、国际级运动健将)及体育单招类学生。每场比赛队伍 须保证同时有2名或以上教职工、校友始终在场。
(六)同一名运动员只能选择一个组别且只能代表一支参赛 队比赛。如有违反, 一律取消运动员参赛资格。
(七)在《中国足球协会足球行业禁业名单》中的球员,禁 止参加本次比赛。
第九条 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各参赛队须于2025年7月31日前,按照组委会统一 制式的报名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学校公章及相关材料和《自愿参赛 责任书》原件进行正式报名。
(二)报名结束后,组委会将审核并公示报名参赛队,并根据公示反馈信息确定参赛队及人员名单,最终组织抽签,确定赛程。
(三)参赛队领队即为赛风赛纪监督员,负责参赛队比赛期 间赛风赛纪的管理工作。如因赛风赛纪监督员未到岗,出现赛风 赛纪事件,将追究该队的责任。相关违规违纪的处罚,参照《全 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四)在组委会公布参赛运动员后,如对运动员资格提出异 议,需上报书面反映情况材料,同时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组 委会审核。如经审核确认运动员资格不符合本次比赛相关要求, 将取消该运动员参赛资格。如比赛开赛后,查出有运动员资格问 题,将停止该运动员参赛资格,但对已完成的比赛成绩仍然有效。
(五)运动员必须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及居民身份证报名。
第十条 场地申报
有意向申报主场赛区的高校,须于2025年8月1日前提交 主场赛区申报表。
第五章 竞赛办法
第十一 条竞赛办法
(一)8支队伍采用主客场单循环比赛决出最后名次。
(二)对阵在前者为主队,如主队未申请主场且客队有主场,则在客队场地进行比赛,如主客队都未申请主场,则比赛在中立 场地举行。
(三)熔断机制:单场比赛净胜球超过8个,比赛宣布结束, 以8球作为净胜球计算成绩。
第六章 规则与规定
第十二条 规则
(一)执行国际足联颁布、中国足球协会审定的最新《足 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违规处理办法》,执行《中国足球协会纪 律准则》《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
(三)执行组委会制定的联赛文件、规定和通知。
(四)汉超联赛将增设超级杯,由城区组冠军联队与高校组 冠军联队展开对决,具体竞赛规程及实施细则将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技术规定
( 一)比赛时间
全场比赛为90分钟(上、下半场各45分钟),中场休息不 超过15分钟。
(二)比赛球员
1.每队首发名单共30人,首发队员11名,替补队员19名, 可替换人数不限。每队替换运动员次数不得超过6次(中场休息 时换人不计入次数),被替换下场运动员不得再次上场。
2.如果比赛中有一方上场球员少于7人,则比赛将不得开始 或继续;在此种情况下,组委会将对产生的后果做出最终决定。
(三)比赛装备
1.参赛队必须上报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和护袜,必须佩戴 护腿板;比赛时球员护踝和脚踝绷带必须与袜子同色或透明,比 赛球员内衬裤/紧身内衣裤的颜色必须与短裤主色或短裤底部颜 色一致;
2.若出现守门员位置必须由其他位置球员替换进行比赛的 特殊情况时,参赛队须准备一套无名、无号的守门员比赛服供该 球员使用;
3.比赛双方参赛队必须穿着颜色差异明显的比赛服,并经裁 判员认可,比赛监督对比赛服装颜色有最终决定权;
4.比赛上衣背后和短裤应标注球员号码,赛季内同一名球员 在同一个参赛队号码不得更改,比赛服号码必须为1-99号,其 中1号必须为守门员,凡不符合规定或无号、重号均不得上场比 赛 ,场上队长必须佩戴袖标
5.比赛球鞋须符合足球竞赛规则,禁止穿着金属材质鞋钉足 球鞋。
(四)比赛用球
1. 比赛用球:组委会提供,使用标准5号足球。
2.队伍用球:参赛队自行携带。
(五)替补席和技术区
1.替补席上所有人员必须穿着与场上球员和裁判员有明显 颜色区别的服装装备。
2.主队应使用第四官员席(从第四官员席面向球场)左侧替 补席。
3.领队在比赛时必须在替补席就座,管理替补席秩序是领队 的职责之一,本方替补席任何人违纪,都将追究领队的管理责任。
4.比赛过程中,同一时间只能有1名替补席官员在技术区域 进行指挥。
5.替补席和技术区域严禁吸烟,同时遵守体育场有关公共区 域禁烟的规定。
6. 比赛期间被裁判罚离替补席的球员及官员将自动停止下 一场比赛并禁止进入竞赛区域及内场区域。
(六)决定名次的办法
1.每队胜1场得3分,负1场得0分。
2.在90分钟常规时间内如踢成平局,不加时,直接互罚点 球决出胜负,点球胜得2分,负得0分。
3.全部比赛的积分多少决定名次,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4.如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则按下列顺序决定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常规时间内净胜球多者,名 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常规时间内进球数多者,名 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同 一 阶段比赛常规时间内净胜球数多者,
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比赛常规时间内进球总数多者, 名次列前;
(6)积分相等队在比赛中红黄牌数最少者,名次列前;
(7)如仍相等,以抽签形式决定名次。
第十四条比赛中止、比赛恢复及取消
如果由于任何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 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原因、照明灯故障等事故在正常比 赛时间结束之前,裁判员认为应中止比赛,则应当随后采取以下 措 施 :
(一)比赛将被暂停30分钟,以等待情况得到有效改善后 将比赛重新开始,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重新开始。
(二)比赛被暂停30分钟后,如果裁判员认为再延长一段 时间可恢复比赛,则可再延长30分钟。如果第二个30分钟后比 赛仍不能恢复,裁判员必须宣布中止该场比赛。
(三)在中止比赛情况下,主办方应在裁判员做出中止比赛 决定后3小时内决定比赛中止时的结果是否有效,或在考虑体育 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进行补赛或重赛。
(四)如果因不可抗力,比赛被宣布中止,此比赛应优先考 虑择期完成剩余的比赛时间,而不是重赛全场比赛,被中止时的 比分等情况依然有效。当主办方决定将比赛恢复完成时,具体应 遵循如下原则:
1.比赛从原被中止时的比赛时点恢复,恢复时所有场上球员、 替补球员要与比赛被中止时一致。
2.不能对替补球员名单中的球员进行增加、更换。
3.不能增加可换人的次数。
4.比赛的红、黄牌依然有效,被罚出场的人员依然不能重新 回到比赛场地参加比赛。
5.所有与此比赛有关的其他处罚依然有效。
6.恢复比赛的时间(在随后可预见的时间)与比赛地点由主办 方决定。
7. 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后续问题由主办方决定。
(五)如经考量无法恢复比赛或重赛,组委会将取消比赛。 第十五条弃权、退赛和罢赛
(一) 弃权
1.未报名、未通过资格审查、处在纪律处罚期间、正在申诉 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某队参加了比赛,该队此 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2.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队未按规定时间(指组委会规 定的开赛时间)或人数(少于7人)参加比赛的,或因参赛队原 因不能按时开赛的,视为延误比赛。延误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 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弃权。
3.一方参赛队比赛弃权,另一方参赛队以3:0获胜,如果 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4.双方参赛队比赛弃权,双方参赛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 0分。
(二)罢赛
1.罢赛有以下4种形式:并非因主办方认可的不可抗拒的原 因,或未获得主办方批准,未参加竞赛赛程规定的比赛;拒绝按 照主办方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 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或者在比赛结束前擅自离开比赛场 地;中途退出联赛。
2.罢赛参赛队所有本赛季比赛的比分均计对方3:0获胜 (无论比赛是否已经进行),如果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 时实际结果为准。
(三)组委会纪律委员会可根据《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 违规处理办法》,对弃权、退赛、罢赛的参赛队做出进一步处罚。
第十六条 赛前联席会
参赛队领队或主教练必须出席,按照要求携带相应待查资料、 服装等。比赛官员、赛区各部门代表出席,就整个比赛运行进行要求部署。
第十七条 赛风赛纪及竞赛规则宣讲会
组委会将组织各参赛队在赛前召开赛风赛纪及竞赛规则宣 讲会,只有参加会议的参赛队才能领取参赛证件。未参加会议的 队伍,不发给参赛证,不允许进入场地。
第十八条 倒计时程序
(一)比赛开球前30分钟,参赛队在抵达体育场后填报《比 赛名单填报单》《替补席官员登记表》并提交给比赛监督,由比 赛监督对报名球员进行核对并生成《首发名单》。
(二)从比赛监督签字确认《首发名单》后到比赛开球前, 如参赛队申请更换首发球员,则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只能以原上场名单中的替补运动员更换因伤不能上场运 动 员 ;
2.被换下的原首发运动员不得再列入替补运动员名单;
3.列入替补名单运动员人数将相应减少并不再增补;
4.比赛中可换人次数不变。
第十九条 竞赛礼仪
(一)赛前入场仪式执行握手程序。比赛结束后,双方参赛 队应在队长的带领下,列队到对方技术区前集体行礼致谢;
(二)如参赛队不执行前款的规定礼仪,比赛监督须报告组 委会,对领队和教练组进行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做进一步处理。
第七章 赛风赛纪与公平竞赛
第二十条 赛风赛纪
(一)各参赛队应按照《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违规处理 办法》《中国足球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足球赛事赛风赛纪工 作的通知》《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和《中国足球协会关于在 各级业余赛事中加强赛风赛纪管理的通知》严格执行。
(二)严重违规违纪的处罚
1.在比赛中出现的威胁、辱骂、围攻、推搡裁判及竞赛官员, 阻碍裁判及竞赛官员正常工作,殴打裁判,打架斗殴和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运动员、管理人员、参赛队,湖 北省学生体育协会、武汉市足协会将处理决定报备上级相关部门, 同时列入全国足球行业黑名单。
2.上述情节性质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红黄牌
(一)同一名球员或替补席官员在比赛中或点球决胜中被裁 判员出示红牌,或在比赛中和点球决胜中各得到一张黄牌的队员 (未罚令出场),或在同一阶段的两场比赛中累计两张黄牌,将 自动停止下一场比赛;联赛组委会根据相关条例和犯规行为性质, 有权对球员或替补席官员进行追加处罚;
(二)在同一场比赛中, 一名球员连续被出示两张黄牌时, 将被出示一张红牌立即被罚令出场,该红牌记录为(1+1),两 张黄牌不再记录;
第二十二条 纪律与申诉
( 一 )申诉
1.本规程中申诉是指对直接影响比赛的事件(如赛事组织管 理、体育场设施、比赛装备、运动员比赛资格、比赛用球等)或违反本规程的行为而提出的申诉。
2.由裁判根据比赛相关事实做出的场上判罚为最终判罚,对此不得提出上诉。
3.除非另行规定,申诉首先应该以简单书面形式在比赛结束 后2小时之内向比赛监督提出,在赛后24小时内相关参赛队以 正式书面形式提交给赛事组委会。
(二)纪律委员会
1.比赛中纪律处罚的依据为《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违规 处理办法》《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
2.比赛中的违纪事件,由汉超联赛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理。严 重违规违纪,将由湖北省学生体育协会、武汉市足球协会提交上 级相关部门作进一步追加处罚。
第八章 名次奖励
第二十三条 奖励
(一)冠军球队获得2025武汉城市足球超级联赛(高校组) 冠军奖杯一座,参赛队员获金牌。
(二)亚军球队参赛队员获银牌。
(三)季军球队参赛队员获铜牌。
(四)评选“公平竞赛奖”“最佳射手”“最佳守门员”等奖 项 。
第九章 比赛官员
第二十四条 比赛监督
(一)比赛监督由武汉市足球协会选派,负责对赛事组织工 作进行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武汉市足球协会比赛监督管理规 定》以及赛事组委会的其他相关规定。
(二)比赛监督依照《比赛监督工作职责程序与要求》进行 指导、协调工作,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
第二十五条 裁判长和裁判员
(一)裁判长和裁判员由武汉市足球协会选派。
(二)裁判员参加比赛工作,必须遵守武汉市足球协会和武 汉城市足球超级联赛的各项规定。
第十章 医疗
第二十六条 医疗
(一)各参赛队应确保本队运动员在赛前参加了身体体检, 并符合参赛要求。
(二)各比赛场地需提供相关医疗设施及药品。
(三)比赛期间,各比赛场地必须配备1辆救护车(含AED 等急救设备)、一名有资格的医师和训练有素的急救护理人员若 干 名 。
(四)参赛队必须为其队伍所有成员的住院、外科手术和专 业医疗检查支付所有费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未尽事宜
各报名参赛队在报名完成后视为严格遵守本规程。本规程由 武汉城市足球超级联赛组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和由于不可抗 力造成的事件都将由武汉城市足球超级联赛组委会作出决议。本规程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推荐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