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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相关待遇标准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2-23  点击数:

  武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相关待遇

  当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工伤之后,根据相关规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只有评定了伤残等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待遇。

  一、相关待遇

  

  二、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分级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共分为10级,一级为最重,十级为最轻,具体分级原则是: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级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移动。

  根据这五项的自理程度,可以将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 完全生活自理障碍、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和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完全生活自理障碍:是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移动五项均需护理的情形。

  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是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移动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的情形。

  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是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移动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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