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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10-26  点击数:

  一、本指南所称职工家庭仅包括职工及其配偶。

  二、职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套房组合贷款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二)同一套住房本人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套房组合贷款外,不得就该套住房办理购买自住住房类提取业务;

  (三)职工不得以购买写字楼、商住楼、商铺、车库等非住宅的名义办理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业务。

  三、婚前住房提取。属于职工个人婚前所购住房且非共有财产的,配偶不得以购买该自住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婚前住房在婚后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配偶凭不动产权证书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委托办理提取。除职工本人授权查询事项或出具相关承诺等事项需本人办理外,职工可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父母、子女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小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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