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
武汉二套房未使用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
一、办理条件
1.职工及配偶符合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2.二套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
3.职工及配偶首套自住住房提取终止,一旦申请二套房提取,自动放弃首套房提取资格。
通过下列条件查询,职工及配偶仅有过一套房的使用记录,再次购房属于二套房:
(1)2010年3月8日(含)后在公积金系统中购买住房类提取记录;
(2)2010年3月8日(含)后职工及配偶委托扣划记录;
(3)2010年3月8日(含)后,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记录。
注:二套自住住房定义中的2010年3月8日,以当前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提取和贷款信息为准,不区分中心城区和新城区。
二、所需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及I类银行卡;
2.婚姻证明材料:已婚职工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离异职工可提供法院判决书,也可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丧偶职工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房查证明(含房查单、微信公众号“武汉住保房管”查询截图);5.购买一手房提供全额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提供契税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或《契税纳免税申报表》。
注:职工购买二手房时,若因税务部门数据问题无法联网核验,需补充提供以下任意一项:
①房产局档案科出具《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无需盖章);
②政务中心税务窗口出具《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或《增量房申报表》(加盖业务专用章);
③《武汉市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或《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承受方)》复印件(无需盖章)。
三、提取次数及金额
1.职工及配偶均只能办理一次,夫妻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二套房购房总价。
2.办理提取时,职工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均应保留百元以下余额。
四、办理地点
本市房产在公积金提取银行办理;非本市房产在分中心办理。
五、注意事项
1.购买存量住房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满6个月后,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2.办理二套房提取业务后,不允许添加配偶信息。
3.《不动产权证书》规划用途必须为70年产权住宅类。
如需前往分中心办理业务,请先通过网上进行预约。
若您仍有疑问,您可以通过拨打12329热线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