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
武汉市公共就业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就业失业登记篇】
一、个人就业登记
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种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1、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2、在本市实现灵活多样形式就业的人员。
二、单位新录用人员就业登记
在劳动年龄内,被本市企业(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均应办理单位就业登记。
三、失业登记
劳动年龄内(指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以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等城镇区域办理失业登记。在内地(大陆)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参照执行。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的失业农民工,参照登记失业人员进行服务。
四、《就业创业证》信息查询
持《就业创业证》(含电子证)的人员,查询《就业创业证》信息。窗口查询需提供身份证件原件,拟退件;网上查询需实名注册。
五、《就业创业证》信息变更
《就业创业证》(含电子证)持证者个人基本信息(包括户籍、身份证号、常住地址、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证件基本信息的人员,可办理《就业创业证》信息变更。
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在劳动年龄内,处于失业状态的九类人员可申请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招聘及找工作篇】
七、招聘信息发布
在湖北公共招聘网·武汉实名注册且正常生产经营、信用良好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在湖北公共招聘网发布招聘信息
八、职业介绍服务
有求职意愿的各类劳动者可以申请武汉职业介绍服务。
九、职业指导服务
有求职意愿的各类劳动者可以申请武汉职业指导服务。
十、创业开业指导服务
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武汉创业开业指导服务。
十一、公共就业服务招聘活动
在湖北公共招聘网·武汉实名注册且正常生产经营、信用良好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武汉公共就业服务招聘活动。
【相关补贴/补助篇】
十二、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
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年检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备相应条件,可享受就业创业补贴600元/人。
十三、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市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可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一年内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四、返乡一次性创业补贴
返乡创业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含返乡创业者本人)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可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5年内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五、入乡一次性创业补贴
2020年1月1日起,农民工在我市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经营地址在乡或村且申请补贴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六、新业态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在我市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外卖、送餐互联网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受总部在外地的各类外卖、送餐互联网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委托,负责管理在我市从事外卖、送餐或快递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申请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须满足男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年龄要求。
十七、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在我市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外租用场地用于生产经营,创办初创企业并稳定经营的符合条件人员,可以申请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十八、脱贫劳动力一次性转移就业交通补助
我市户籍脱贫劳动力,上一年度通过各级政府部门、社区(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有组织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转移 就业交通补助。补助标准为,跨省务工500元/人,省内区外务工300元/人。
十九、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对象认定(个体经营)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了失业登记,半年以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了失业登记并认定为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之后从事个体经营的。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校期间或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4、脱贫人口。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中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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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对象认定(企业吸纳)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且持《就业创业证》(含电子证),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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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具有武汉市户籍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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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
在武汉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一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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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退役军人)
吸纳退役1年以内的退役军人(2019年9月18以后退役的) ,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处于就业状态)的在汉企业,可按2000元/人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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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脱贫劳动力)
在我市依法开办的企业,吸纳我市户籍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2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奖补。同一企业吸纳同一对象不能重复申领,不同企业吸纳同一对象可分别按规定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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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入驻经营实体场租、水电费补贴
返乡创业人员,上一年度在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武汉市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内租用场地用于生产经营,并发生水电费,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当年场租、水电费实际费用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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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技能培训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状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在我市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的,根据培训的专业、培训时间及取得的相关证书(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可享受400元4000元/人的技能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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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SYB (创办你的企业)培训补贴
SYB创业培训是针对有创业动机、有初步企业想法或具体可行项目或创办企业6个月内的劳动者组织开展培训。其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状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大学生、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创业初期(领取营业执照6个月内)创业者在我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SYB创业培训合格的,按规定可享受1200元/人的SYB创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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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补贴
GYB创业培训是针对有创业动机、缺乏现实可行的企业想法的劳动者组织开展培训。其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状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大学生、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在我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GYB创业培训合格的,可享受300元/人的GYB创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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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培训期间生活费补助
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在就业培训补贴(含技能培训补贴、SYB创业培训补贴、GYB创业培训补贴)审核通过后,可按照武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天X培训天数(按文件规定相关专业的标准课时/8)给予生活费补助。对1天未达到8个课时的,按照8个课时1天折算生活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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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就业培训开班申请
组织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开展补贴性就业技能或者创业培训的培训定点机构,可向所在区入社部门提出开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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