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及配偶仅可在首套自住住房提取终止,且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购房总价。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改善性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⑷购房价格依据: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存量住房的,提供完税契税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若票据上没有计税金额(房屋价格),需提供以下任意一项资料:
①房产局档案科出具《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原件或复印件(无需盖章);
②政务中心税务窗口出具《房产交易申报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
③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注:由于税务部门出具的《武汉市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已取消,若职工可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允许职工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复印件(无需盖章),代替①-③项资料。
注意事项:
(1)在公积金系统中显示,职工家庭仅有一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贷款、提取记录的时间在2010年3月8日(含)后),或委托扣划偿还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2) 职工及配偶首套自住住房提取终止后,方可办理改善型住房提取。
小编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