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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居民医保政策(汇总)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9-14  点击数:

  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51问)

  1、我市的居民医保制度建设情况如何?

  答:2007年底我市启动实施居民医保, 2009年将在汉大学生全部纳入居民医保范围,2013年启动实施居民大病保险,2016年以来,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2017年8月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2、我市居民医保的覆盖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职工医保制度范围外的其他城乡居民,均纳入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居民医保。

  3、我市居民医保的参保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答:居民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件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参保。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可在本市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出生当年参保费用,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新生儿父母均未在本市参保缴费的,新生儿以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在园幼儿由学校(含幼儿园)统一组织参保、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由高校科研院所统一组织参保、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和在社保经办机构指导下经办有关业务工作。

  4、我市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答: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地方政府补助由市、区各承担50%,其中,各类困难人员个人缴费补助由各区承担。

  5、我市居民医保费的征收是怎样规定的?

  答:居民医保个人缴纳的费用实行税务征收(包含困难人员个人缴费政府补助)。

  6、我市居民医保的缴费方式是怎样的?

  答:一是已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的参保居民,可持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或参保登记时开据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邮储银行网点办理居民医保缴费手续。

  二是已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且与邮储银行办理了预存代扣协议的城乡居民,只需将当年应缴费用足额存入邮储银行存折(卡)中,由邮储银行代扣。

  三是已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也可自行通过我市地税部门提供的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机、手机APP,邮储银行提供的网办平台、手机APP等多元化缴费方式缴费。

  四是我市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在园幼儿由就读学校统一代收居民医保费,并由就读学校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邮储银行网点或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手续。

  五是我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由就读高校科研院所统一代收居民医保费,并由就读高校科研院所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邮储银行网点或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手续。

  六是我市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困难人员,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具体部门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邮储银行网点或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手续。

  7、我市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各类居民按统一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个人缴费标准为上上年度(n-2年,n为享受待遇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7%(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后由医保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个人缴费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8、我市居民医保困难人群的参保缴费是怎样规定的?

  答:按规定应享受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的困难人员,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统一参保、统一缴费。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个人缴费由区人民政府全额补助。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由区人民政府定额补助。

  区人民政府原定的其他困难人员个人缴费补助,仍由各区继续给予保障。

  上述困难人员若同时符合多种政府补助条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9、我市居民医保的基金是如何构成的?

  答: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基金利息和依法纳入的其他收入构成。

  10、我市居民医保的支付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符合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和住院医疗费用。

  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及以下的由个人支付;在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直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1、我市居民医保有哪几类待遇?

  答: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包括普通门诊待遇、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和住院待遇。

  12、我市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1)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

  普通居民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出生90日及以内(含出生当日)参保缴费(含免缴)的新生儿,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独立享受出生当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2)逾期缴费的本市户籍居民,若上年度在本市参保缴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非本市户籍居民和上年度未在本市参保缴费的本市户籍居民,从缴费次月起的第7个月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

  13、我市居民医保的先行支付规定是怎样规定的?

  答:(1)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普通门诊待遇、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和住院待遇的规定执行。

  (2) 使用乙类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普通门诊待遇、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和住院待遇的规定执行。

  (3)在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后住院和报备核准住院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住院待遇的规定执行。

  14、我市居民医保的普通门诊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1)普通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诊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医疗机构的门诊起付标准年度累计200元。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度支付限额400元。

  普通居民在符合规定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一般诊疗费纳入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支付范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每人次(含一个疗程)10元,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每人次(含一个疗程)5元,上述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符合生育政策的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执行普通门诊有关规定。

  (2)大学生普通门诊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高校科研院所参保大学生人数给予定额补助(具体标准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基金结余情况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高校科研院所按照支付比例不低于70%,年度支付限额不低于400元的标准,支付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具体办法由各高校科研院所制定并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15、我市居民医保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按照《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发武政规〔2017〕46号))规定。 病种数量增加到31种,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报销比例为50%,大学生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报销比例为70%,年度支付限额4000元-20000元。

  16、我市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1)起付标准: 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除起付标准费用。

  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两次及以上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开始,起付标准减半(不递减,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执行起付标准减半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科室)间转院,视同一次住院,执行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并分别执行转出和转入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

  (2)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70%;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支付比例)。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

  (3)符合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按700元/次的标准支付。

  此外,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和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的待遇执行原政策规定。区人民政府原定的待遇优惠政策,仍由各区继续给予保障。

  17、我市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15万元。

  18、我市居民医保的就医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答: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社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普通居民和大学生分别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等规定的证件就医。

  19、我市居民医保的转诊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答:有下列情况需办理转、住院,应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或核准:

  (1)在定点医疗机构(科室)之间转院,由转出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的;

  (2)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科室),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的。

  20、我市居民医保的结算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答: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即时结算。

  21、新生儿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答:新生儿由代理人携带新生儿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新生儿父母双方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新生儿个人登记照片、代办的还需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本市任一街乡镇或社区村的居民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居民医保新生儿参保登记手续。新生儿未取得身份证(或户口簿)前,可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取得身份证(或户口簿)后,还需办理身份证号补录手续。

  22、我市大中小学生(在园幼儿)为什么实行由学校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 

  答:《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文件明确要求,“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原则上以学校(园、所)为单位集中参保登记缴费”。2017年1月,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联合发文,将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了我省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学校统一代收代缴,有利于保证各类大中小学生全员参保,并切实保障青少年学生的医保待遇。因此,我市大中小学生(在园幼儿)实行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和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

  23、我市城乡居民如何在普通门诊就医?

  答:普通居民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

  普通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诊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医疗机构的门诊起付标准年度累计200元。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度支付限额400元。

  大学生普通门诊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定额补助,高校科研院所按照支付比例不低于70%、年度支付限额不低于400元的标准,支付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具体办法由各高校科研院所制定,并报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24、我市城乡居民如何享受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

  答:办理了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可选定具有门诊重症服务资格的一家定点医院和一家定点药店进行就医和购药。

  25、我市城乡居民如何住院就医?

  答:一是参保居民可持社会保障卡(大学生还可持身份证)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

  二是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科室)治疗的,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经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政策规定审核结算。

  三是参保居民因紧急抢救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机构治疗的,或因外出务工、长期在外地居住等特殊情形在异地就医的,经报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政策规定审核结算。

  四是大学生在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院所)期间因病住院治疗的,经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费用按我市政策规定审核结算。

  五是参保居民在全国异地就医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备案或核准后,可持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具体办法按我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办法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大学生持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医疗保险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及异地就医发生的现金垫付医疗费用,经备案或核准后,普通居民在治疗结束30日内,大学生在治疗结束9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26、我市对“两病”的参保患者,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是多少?

  答:对未纳入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保障范围,但需采取降血压、降血糖药物治疗的“两病”参保患者,降血压、降血糖的药物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高血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60元,糖尿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80元,参保人“两病”并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27、“两病”门诊用药如何管理?

  答“两病”门诊用药实行基层医疗机构定点管理。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自愿选择1家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用药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患者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到选定的基层医疗机构办理“两病”门诊登记建档和定点管理手续。基层医疗机构应为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办理建档手续,录入患者相关信息,并将诊断证明等资料留存。

  对“两病”用药执行省医疗保障局统一规定的药品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两病”参保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纳入总额预算管理。结算方式参照现行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管理。

  28、我市对“两病”的参保患者,政策范围内的支付限额为多少?

  答:对未纳入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保障范围的“两病”参保患者,高血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60元,糖尿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80元。对未纳入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保障范围的“两病”参保患者,“两病”并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29、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多少?

  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一个保险年度内,每名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30、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为多少?

  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31、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待遇是怎样的?

  答: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

  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部分赔付60%;3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

  32、我市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为多少?

  答: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除其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33、我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有何不同?

  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

  34、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及经办流程的咨询电话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可拨打027-12345武汉医保咨询电话,咨询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及经办流程;可拨打027-12366地税咨询电话,咨询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政策及经办流程。

  35、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申领社保卡需要多长时间领取?

  答:(1)居民在参保后首次办理社保卡申领。

  申请人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当地社区(学校)或各区社保卡经办机构办理申领业务,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在业务受理后满40个工作日可凭《制卡申请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申请地领卡,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居民办理社保卡补、换卡业务。

  由于原卡遗失、损坏、有效期届满及其他合理原因的,可以申请补、换卡。申请人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原卡绑定的合作银行指定网点办理补、换卡业务即办即领,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6、城乡居民领取社保卡后在那里可以办理社保卡密码修改业务?

  答:申请人领取社保卡后,须修改初始密码方能正常使用,且不能与原初始密码重复。本人持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社保卡到就近的社保卡经办机构、合作银行指定网点申请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7、已在省内异地申领过社保卡,现在武汉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需要重新申领武汉市的社保卡吗?

  答:持卡人可在现参保地申请办理异地社保卡信息纳入业务。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以及社保卡到参保辖区经办机构申请。

  因卡片问题无法办理异地社保卡信息纳入业务的,持卡人需返回原发卡地重制二代社保卡后再办理信息纳入业务,或在原卡归属地注销卡信息后再来汉办理新增制卡。

  38、少数重症疾病患者认为重症病种数不能满足自身需要,感觉限额不够;部分参保人认为自己符合条件但未通过医保鉴定(包括病情稳定期达不到重症鉴定标准),鉴定医院出具的鉴定依据不全导致患者不能办理;部分参保人认为办理手续复杂,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离家远,在非定点医院或药店就医购药又不能报销,不方便,只能选择一家医院就医和一家药店购药,且一年只能变更一次。这些问题怎么处理?

  答:(1)目前我市门诊重症的确定原则是,常见病、慢性病的终末期;疾病的诊断有“金标准”;在病情稳定的时候可以在门诊治疗;治疗有效和安全,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类城市普遍采用等。虽然病种数量在同类城市中居前列,但仍然难以满足各类患者的需求。

  (2)我市重症疾病的年度限额是按照略高于疾病发生的年度平均费用确定的,对于极少数病情比较特殊、用药量大的患者可能不够。

  (3)少数患者用重症限额支付非重症的药品、检查等医疗费用,极个别患者甚至利用重症开药倒卖牟利,造成年度限额不够。   

  (4)虽然我市重症疾病年度限额在副省级城市中最高(如高血压年度限额广州3000元,我市7000元),但与少数患者的需求相比仍显不够。

  (5)我市政策规定,重症定点医院只能确定在二级以上医院。

  (6)医保制度建立以来,我市大幅扩大了重症病种范围,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门诊重症病种数从4种和3种逐步增加到目前的31种,增加了7倍多和9倍多。病种年度限额提高了20%至40%。

  (7)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参保人,可申请换一家医院鉴定。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监管,将门诊重症费用纳入医保智能审核系统进行监控,规定与治疗重症无关的药品、检查和治疗等费用不得用重症限额支付,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对于稳定期内难以达到重症标准的问题,充分了解患者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历史,综合判断是否符合重症标准,必要时请医学专家会商。进一步简化流程,个人提交门重申请时,无需由单位或社区提供证明。根据国家和省要求,结合实际,探索医联体内各医院重症(包括社区医院)就医办法,方便患者就近就医,减轻参保人负担。

  39、参保人在就医住院时发生的医疗总费用,医保报销为什么达不到政策规定的比例?

  答:(1)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定位是“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2)医保的报销范围由国家和省确定,市级没有权限。

  (3)全国同类城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大体相当,我市医保报销比例居于副省级城市中等偏上水平。

  (4)医院使用了较多的自费项目、药品及耗材。

  40、为什么有些参保人认为到大医院尤其是知名大医院存在“看病难、看病贵”?

  答:(1)目前,我市70%以上的参保人选择到大医院尤其是知名大医院看病,这些医院人满为患,“一床难求”。同济、协和等大医院接受外地病人比例超过了50%,增加了本市患者的就医难度。

  (2)大医院看病贵,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与医保政策规定的比例有差距。

  (3)同济是转诊医院,除少数科室可以持社保卡直接看病,其他大部分科室尚无纳入医保定点的意愿,患者住院需办理转诊手续并垫付资金,出院后社保经办机构报销。未办理手续的部分病人(非紧急抢救)不能报销。

  (4)全市医院主要为一级和三级,二级医院比较少,结构不合理。医疗资源分布不均,优质的医疗资源集中在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能力建设力度不够,医疗服务水平有待提升。

  (5)新药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在大医院广泛使用,且这些多为自费项目。

  41、为什么少数职工医保参保人认为个人账户支付存在受限制的问题?

  答:(1)我市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较省规定的范围窄,个人账户不能支付下列费用:一是在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和在定点药店购买自费药品费用;二是参保人员用个人账户资金为家属支付医疗费用;三是参保人员用个人账户资金为家属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部分医院不让参保人用个人账户支付住院起付线和按比例个人自付的费用。

  (3)个人账户不能支付运动健身的费用。

  42、我市目前为什么还没有完全实行基层医院首诊制?

  答:(1)基层医院就医量小,门可罗雀,70%以上的患者选择到三级医院就医。

  (2)基层医院服务能力弱,服务质量较差。

  (3)部分疾病起病急、病情发展快,到基层医院首诊有可能会延误患者的治疗。

  43、为什么少数参保人认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后,待遇衔接不畅?

  答:医保关系从外地转入我市的灵活就业人员,未在规定的6个月时间内办结手续,需等待6个月后再享受待遇。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流程复杂,且未全国联网,部分参保人也不了解相关政策,办理不及时。下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缩短办理时限。

  44、在武汉市已申领了二代社保卡,现因个人原因将参保关系从一个新城区变更到另一个新城区或发生新城区与中心城区之间的参保变更,请问武汉市社保卡还能自动享有当地参保待遇吗?

  答:已申领过武汉市二代社保卡,发生上述参保关系变更的持卡人,需办理社保卡属地变更业务,确保持卡正常享受参保地待遇。

  本人可持社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新参保城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5、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的“五统一”是指哪五统一?

  答:“五统一”是指:统一政策制度、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医药服务协议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

  46、参保人员可以同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和居民医保待遇吗?

  答:参保人员在本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两个制度之间转换的,待遇无缝衔接,参保人员不得同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和居民医保待遇。

  47、我市大学生有关居民医保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高校科研院所的入校新生,按规定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不再重复当年的普通居民医保待遇。

  48、我市有哪些困难人员的个人缴费由区人民政府全额补助?

  答: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个人缴费由区人民政府全额补助。

  49、我市有哪些困难人员的个人缴费由区人民政府定额补助?

  答: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由区人民政府定额补助。

  50、我市困难人员参保登记业务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规定应当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的困难人员,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具体部门,在参保登记规定时限内,组织民政局、卫计委、扶贫办和残联等部门做好各类困难人员信息采集核定工作,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困难人员身份认定表》,对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困难人员收集个人登记照片(照片规格为:白底,像素为358*441,文件大小为14K至40K之间,JPEG格式),核对信息无误后录入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相关业务资料留存备查。

  51、我市新生儿参保登记业务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生儿由代办人携带新生儿有效身份证件(本地户籍还需提供户口簿)、新生儿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市任一街乡镇或社区村的居民医保经办窗口办理我市居民医保新生儿参保登记手续。新生儿未取得身份证(或户口簿)前,可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取得身份证(或户口簿)后,还需办理身份证号补录手续。新生儿按规定享受出生当年的免缴政策,出生次年参照我市普通城乡居民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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