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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禁鞭规定及禁鞭范围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2-30 点击数: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或安监部门予以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单位或者个人在禁鞭区域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鞭区域:
1、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开发区·铁山区的全部或部分区域。
具体范围为:东起黄石西塞电厂三角桥为界;西至鹿獐山大道与木栏路交会处;北以迎宾大道高速公路收费站、黄石港区与鄂州市交界处至黄石大道长江沿线;南以新下陆街、沿湖路、李家坊立交桥与金山隧道口交会处至月亮山黄荆山脉。
2、阳新中心城区